作者:佚名 时间:2014-03-19 点击数:
各有关单位:
为加快推动文化强市建设,进一步繁荣文艺精品创作,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5周年,现就做好山东省第十一届、济宁市第十届精神文明建设“文艺精品工程”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工作总要求
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,坚持“二为”方向和“双百”方针,坚持弘扬主旋律、提倡多样化,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,代表近两年全市文艺创作生产最高成就和水平、展示时代精神、内容积极向上、深受群众欢迎、社会影响广泛的作品评选出来,为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,迎接新中国成立65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。
二、评选工作原则
强化精品意识,坚持思想性、艺术性、观赏性的统一,坚持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的统一,坚持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。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坚持导向性、权威性、群众性,严格标准,宁缺毋滥。获奖作品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,体现“中国梦”的时代精神和人们追梦筑梦圆梦进程中的奋斗精神、奉献精神,体现正确的历史观、民族观、国家观、文化观,体现积极向上向善、求真求美求好,具有呼唤民族精神、凝聚爱国力量、展示时代进步、引领社会风尚的思想内涵。
三、参评作品门类和资格审定
参评门类五项:戏剧(含舞台旅游演艺作品)、电影电视剧(包括动画电影、电视动画片、文艺类电视纪录片)、广播剧、歌曲、图书(文学类图书、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)。
评选范围: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之间,由我市创作单位、创作人员(或以我市创作单位、创作人员为主)创作生产并首次演出、播映、出版的作品。
参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项作品的申报要求(见附件1),做好资格审定和申报工作。涉及同一主创人员的报送作品不宜过多。
四、评选步骤
1、评选。分别成立戏剧、电影电视剧、广播剧、歌曲、文艺类图书评选专家小组进行评选。在评选专家小组完成初评的基础上,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、审定,确定第十届济宁市“文艺精品工程”入选作品名单。鉴于精神文明建设“文艺精品工程”评选工作的政治性、政策性、导向性和严肃性,济宁市第十届“文艺精品工程”评选入选作品数量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,入选作品总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届。
2、推荐。入选第十届济宁市“文艺精品工程”的作品,根据有关条件择优推荐参加第十一届山东省“文艺精品工程”的评选。
3、表彰。拟于全省第十一届“文艺精品工程”颁奖后的适当时机,对市第十届“文艺精品工程” 获组织工作奖的单位和获奖作品分别颁发证书和奖金。
五、做好入选作品展示工作
为全面展示我市文艺事业所取得的丰硕成果,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,各县单位要积极配合,认真组织好评选前后的有关宣传展示活动。评选工作结束后,要集中一段时间,通过剧目调演、出版展销、综艺演出、新闻宣传等系列活动,运用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期刊和网络等多种媒体和形式,对参评并入选省市“文艺精品工程”的作品广泛进行宣传展示,扩大入选作品的社会影响,推动我市精神文化产品生产繁荣发展。
请各相关部门、单位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扎实细致地做好推荐申报工作,将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社科处(曲阜校区科技实验大楼501室,日照校区会馆2306室),报送截至日期为2014年4月1日,请同时报送汇总表纸质版,并将电子版发送至信箱:cai_jiachen@126.com。其他未尽事宜请与社科处联系,联系人:蔡佳辰,联系电话:4456135。
附件:1.第十届济宁市“文艺精品工程”参评作品申报要求
2.第十届济宁市“文艺精品工程”参评作品申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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